焦點股:廣明(6188)判賠HP罰金遭提高3倍,股價跳空跌停開出,委賣逾六萬張

【財訊快報/記者劉居全報導】廣達(2382)旗下廣明(6188)遭惠普(HPQ)指控違反反托拉斯法,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一位法官將賠償金提高3倍為4.39億美元,廣明表示,將提上訴二審。廣明股價以跳空跌停開出,賣單高掛近6.5萬張。

廣明指出,自2009年被美國司法部與各國進行不公平競爭案調查開始後,均依法配合調查。7年下來,韓國某公司高階主管已被美國司法部依刑事犯罪進行起訴、認罪、判刑。然而,美國司法部、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各國政府機關啟動的調查案多認定廣明並無參與該不公平競爭之事實,進而取消對廣明的調查。

廣明指出,針對惠普一案,廣明所以堅持不與惠普和解是因為廣明從未直接與惠普有任何交易,廣明僅僅是索尼(新力)及飛力浦公司的代工廠,由其直接銷售予惠普全球各地之分公司。惠普也清楚的知悉廣明作為日本與歐洲大型公司的代工廠,並無操作價格能耐。因此,惠普訴訟在事實上並無所本。

另一方面,在訴訟成本上,惠普要求之和解金額以高達其他原告和解金額之數十倍,也顯見其要求顯非善意,因此,廣明在充分尊重美國司法機關的情況下,僅能持續的與惠普周旋,而非無底線的讓步。

廣明認為美國法院對廣明的製造與銷售行為並沒有管轄權。類比於類似之案件,在2014年Motorola與友達光電(2409)的訴訟中,美國聯邦第七上訴法院也表示了相同的見解,並判決友達光電勝訴。換句話說,當任何美國的原告指控外國公司進行價格勾結,致使其在採購上支付過高的金額而提起違反美國國內不公平競爭法時,原告必須證明,這些產品是由美國直接採購並運至美國,然本案中,廣明並無直接銷售予惠普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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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原告的海外子公司採購並使用於產品中,然後將這些終端產品在美國境外銷售時,「縱使」是有不公平競爭行為也不應該受到美國不公平競爭法這類國內法的規範,除非零組件直接銷售至了美國境內。廣明從頭到尾僅僅是索尼(新力)及飛力浦公司的代工廠且未直接與惠普公司有任何交易。這也是廣明堅持與惠普總公司進行訴訟原因。

另外,就本案的所有訴訟程序而言,美國一審法院是由陪審團就事實作出認定,二審三名法官仍然需要對一審法官就法律適用的指示與裁量權是否恰當進行判斷。即使經美國上訴法院二審審理後仍判決本公司敗訴,本案的性質仍然有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

屆時,若經美國司法程序確認後,惠普仍然需要親自至中華民國法院進行執行。然而,我國法院在審理是否許可執行時,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的規定,若依照我國法律,外國判決的法院無管轄權,我國法院仍然可以不承認該外國判決。同時,外國法院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時,我國法院也不會承認該外國判決。因此,廣明仍將透過美國與中華民國的司法程序來捍衛廣明及股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