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承董事會通過目前間接持股90.85%之子公司昆山柏承於深圳證交所申請掛牌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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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柏承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子公司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案

1.董事會日期:110/01/05
2.股東會日期:110/02/26
3.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4.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之目的:
(1)本公司子公司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柏承」)為快速拓展大陸地區相關業務市場、吸引及激勵優秀專業人才、提高企業集團的全球競爭力與提升品牌形象,擬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截至目前本公司經由全資控股的境外公司「PLOTECH(BVI)CO., LTD.」再轉全資控股的境外公司「PLOTECH(CAYMAN)CO., LTD」持有「昆山柏承」之股份300,702,010股、占「昆山柏承」已發行股份總務331,000,000股之持股比例達90.85%。
若能順利完成上市程序,有望對企業集團形象及業務帶來正面積極效益,並提升轉投資價值,本公司及其所有股東將為共同受益者。
5.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1)對財務的影響:
(A)「昆山柏承」發行上市募集資金淨額,主要用於高密度印刷電路板擴產專案及補充營運資金;待募集資金到位後,可用於擴建產線提升產能,提升業務競爭力,形勢有利於增加集團獲利及股東權益。
(B)若「昆山柏承」在大陸地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將為「昆山柏承」未來的營運資金及資本支出需求,提供更有效率的籌資環境,並優化本公司企業集團的財務結構及減輕財務費用。
(C)「昆山柏承」如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將可提升本公司企業集團的總資產、淨資產規模,並進一步充實本公司企業集團資本實力,俾為股東追求最大利益。
(D)「昆山柏承」如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從股權結構角度,本公司仍以透過全資控股的境外公司「PLOTECH(CAYMAN)CO., LTD」保有對「昆山柏承」的實質控制地位。
(2)對業務的影響:
(A)「昆山柏承」係專業從事高密度互聯印製電路板(HDI)和高密度軟硬結合板(RF-HDI)的研發、生產及銷售,目前的主導產品覆蓋了消費電子、通訊設備、汽車電子等領域。通過發行上市並募集資金,可幫助公司提升研發能力和生產能力並拓展中國市場,進一步提高巿佔率及本公司企業集團獲利。
(B)藉由發行上市,有助於提升「昆山柏承」在當地的企業形象,吸引優秀人才,並可藉由員工股權激勵等相關獎勵措施確保核心員工的穩定性及提高對公司的向心力,有助公司拓展業務之人力資源優勢及本公司企業集團的發展前景。
6.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方式:無調整
7.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對公司之影響:
(1)本公司未來仍以透過境外子公司「PLOTECH (CAYMAN)CO., LTD」持有「昆山柏承」之股權,另「昆山柏承」及其子公司之組織架構均與現行狀況相同,對於本公司投資組織架構尚無影響。
(2)「昆山柏承」未作組織架構及業務性質作調整,藉由發行上市並募集資金,提升公司價值,對本公司長期穩定發展具有正面效益。
8.股權分散之方式及預計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
「昆山柏承」擬在大陸地區市場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1元,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將發行新股股數約占「昆山柏承」發行後總股本比例25%左右,本公司之持股比例預計為68.13%左右,最終申請上巿交易巿場、發行數量將擬提請「昆山柏承」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根據大陸地區法律法規、資金需求、與大陸地區監管機構的溝通情況及市場情況與主辦承銷商協商確定之。
9.價格訂定依據:
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價格訂定方式需通過向詢價物件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和市場情況確定發行價格,或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10.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上市之新股發行對象,以符合上市地之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詢價對象及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戶並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帳戶的大陸地區自然人、法人等投資者(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範性禁止購買者除外)。
11.是否影響公司繼續上市:
「昆山柏承」申請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均按上市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本公司仍保有對「昆山柏承」之控制地位,依投資組織架構「昆山柏承」仍為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本公司現有股東之利益可獲得充分保障,故並不影響本公司於台灣繼續上市。
12.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就前開討論事項(項次4至項次11)進行審議日期:110/01/0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考量「昆山柏承」長遠發展,擬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申請本件A股上市計畫,目前仍尚未正式提出申請送件,未來申請送件時點及審辦期間長短,實仍存有不確定性及不可預測性。
(2)為配合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昆山柏承」將於大陸市場申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上市之事務需要,擬請本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及/或授權子公司「昆山柏承」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其情形配合之)根據上市方案的實施情況、有關政府主管機關部門的意見及上市地法令規範、市場條件、或視實際適用情況進行調整,並全權處理與本件發行上市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委任專業顧問、決定本次發行的發行條件、發行期間、發行數量、發行物件、發行方式、定價方式、發行價格(包括價格區間和最終定價)、增資基準日、是否實施戰略配售、募集資金用途、出具承諾函及辦理其他一切與發行上市相關的事項。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