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不幹最大 員工可以 想離職就離職嗎?

即將來到歲末年終之際,本是不少勞工開始考慮是否轉換職涯規劃的時刻,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逐漸趨緩,我國也漸漸跟上世界各國的腳步走向開放,百工百業引頸期盼的回歸正常生活即將到來。另外,根據人力銀行網站統計,近8成(79.8%)的上班族在今年10月13日國門「邊境解封」後,會因此有「找工作的計畫」,其中更有超過5成(55.2%)的人表示,其實「已經開始尋找」。不可否認的,「跳槽」是勞工追求高薪的捷徑之一,然而勞工在離職時也必須要注意相關程序,以免有了「好薪情」,卻不慎惹上勞資糾紛而壞了「好心情」。

首先,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自請離職前須向雇主「預告」,依勞工之工作年資分別有10天、20天、30天之「預告期間」(到職三個月內離職可無庸提前預告),其目的在於讓企業有足夠時間因應人力變動安排交接或招募新員工。法律並未規定須以何種方式預告離職,惟建議留下書面紀錄,如電子郵件、簽呈、通訊軟體訊息等,避免僅口頭告知,勞工無法證明提出離職的確切時間。雖然未遵守預告期間之自請離職不會影響終止契約之效力(也就是說仍然可以離職),但是勞雇間之聘僱契約若有約定未遵期預告離職之罰則時,勞工恐面臨遭求償違約金之風險,故仍須謹慎為之。

其次,司法實務認為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包括返還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等。倘若勞工誤認提了辭呈,就和雇主「田無溝,水無流」,忽略交接工作,亦恐有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虞。

再者,部分離職員工會誤以為自己在任職期間之工作成果,擁有完全的權利,但事實上企業支付工資僱用勞工,勞工在執行職務所產出之工作成果,依約或依法屬於企業所有。從而,離職員工若在離職時以隨身碟或轉寄信件等方式,帶走企業所有之財產、工作資源、營業秘密等,不僅在民事上可能遭原雇主求償,更可能涉及刑責,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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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的,企業在處理勞工離職程序時,也需要注意倘若遇到未遵守離職預告期間或未履行交接義務的離職員工,不應逕自從員工最後一個月之工資扣減違約金,僅有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之情況下,方能扣薪,以免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此外,企業也應該在員工離職時將員工尚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加班補休折算工資予員工。除非員工同意,否則不得要求員工將休假休完才離職。最後,企業平時也應該進行營業祕密的盤點,並檢視與員工間簽訂之保密協議、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及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免屆時一方面留才不成,卻又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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