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電入主TBC案 公平會附加二條件通過

國內有線電視版圖將出現重大變化,針對大豐電 (6184-TW) 與台灣寬頻通訊 (TBC) 的合併案,公平會今 (4) 日決議,不禁止結合,但提出 2 項附加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大豐集團大股東戴永輝今年 2 月與鴻海 (2317-TW) 副總裁呂芳銘達成合作協議,將取得 Dynami Vision 65% 股權,藉此入主杰廣及泰羅斯在台投資的南桃園、北視、信和、群健及吉元等 5 家有線電視系統,加上大豐現有訂戶,合計將拿下 96 萬戶、市占近 2 成,躍升第三大有線電視集團,引發業界關注。

公平會表示,本案涉及 8 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無直接競爭關係,包括杰廣集團旗下南桃園、北視、信和、群健;泰羅斯集團旗下吉元;戴永輝控制的大豐集團旗下大豐、台灣數位寬頻、新高雄。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本案涉及另 3 家固網寬頻服務業者,包括台灣寬頻通訊、大大寬頻、高雄大大新寬頻,由於市場力小,且尚須面對中華電信 (2412-TW) 及其他固網寬頻業者的競爭,因此,本案對現有有線電視、固網寬頻上網的市場占有率、市場集中度及市場結構,並無顯著影響。

此外,公平會也指出,大豐集團、杰廣集團及泰羅斯集團於「多系統經營市場」水平結合的單方效果、共同效果不大,5 大 MSO 維持彼此競爭狀態,不會因為此案使得市場實際競爭不存在。

公平會決議,不禁止大豐電與台灣寬頻通訊的結合,但現階段仍應透過附加行為管制的必要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應於與頻道代理商的委託採購頻道合約屆期後 (即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進行委託,由自身或關係企業與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議約。第二、申報人應於收受結合決定書次日起 3 年內,於每年 7 月 1 日前,提供四類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