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買回庫藏股案,更正原公告第14項轉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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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大立-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庫藏股事宜(更正原公告第14項轉讓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5,400,52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6~109/05/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3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22~22.8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397,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8/06/21 ~ 108/08/08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897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9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10/09 ~ 107/11/12 、預定買回股數(股):15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15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二次買回未執行完畢,係因買回屆滿日台北股市遇颱風假休市,故未能百分之百完成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三點整
二、開會地點:本公司仁武廠辦公大樓B1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法人董事長-格林山有限公司(代表人邱志向)、蕭國華副董事長、法人董事-華立企業(股)公司(代表人葉清彬)、法人董事-紅升能源有限公司(代表人洪玉升)、法人董事-格林山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元正)、法人董事-格林山有限公司(代表人洪玉茹)、獨立董事-林姿均、獨立董事余珊蓉(委託) 共八位
四、邀請列席:黃伯駿監察人、法人監察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公司(代表人王懿昇)、格林山有限公司執行長李明朗、總經理郭正順
五、主席:法人董事長-格林山有限公司(代表人邱志向) 記錄:張仁華討論事項案四:本公司實施第三次買回庫藏股案,提請討論決議之。
說明:一、本公司擬實施第三次買回庫藏股,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額上限(元):125,400,525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股):自109年03月26日起至109年05月25日止;預定買回2,300仟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元):新台幣10.22元至22.8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區間價格係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 五款之規定,買回價格介於董事會決議前10個營業日或其3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二者取高)之150%與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70%間為適。
6、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597 %
8、「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擬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
9、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董事會應出具業已考慮不影響公司財務狀況及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聲明書之內容請詳附件。
10、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出具評估報告書。
11、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本公司之股票。
二、本案俟向金管會申報完成後,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執行相關買回股份事宜。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 一 條 目 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轉讓期間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 五 條 轉讓之計算基準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1.計算公式:(A/B)×(N-α)=Y
以員工個人職級數(A),除以全公司總職級數(B),再乘以員工認購總股數總額(N)扣除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之總認股數(α),即為員工個人可認購之股數(Y)。
2.可認購股數(Y),取整數,小數點以下採無條件捨去法,其差額部份,呈董事長分配予員工。
例:設某甲員工職級為100級(A),全公司總職級數22,000點(B), 當年度員工認股總股數為500,000股(N),而特殊貢獻者之總股數為1,000股,則某甲員工可認購股數為:(100/22,000)×(500,000-1,000)≒2,267股
第 六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 八 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 十 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董事會聲明書
本公司經109年3月25日第十六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300,000股。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059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6.6541%;另加上前各次買回股份尚未轉讓員工認購或沖銷股本之庫藏股等合計股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6.2484%,其合計金額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2.1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評估大立高公司董事會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通股2,300千股,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每股10.22元~22.80元(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預計買回股份最大動支金額52,440千元。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