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擬出售大同越南100%股權,預計稅後處分利益約4.06億元(補充)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371)大同-本公司擬出售大同越南責任有限公司100%股權(補充公告)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大同越南責任有限公司100%股權。
2.事實發生日:107/12/27~107/12/27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總金額為美金2,080萬,新台幣641,784,000元,以匯率1美元兌30.855新台幣計算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美家投資(香港)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非關係人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非關係人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非關係人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預計稅後處分利益約新台幣405583194元,實際處分損益需待會計師查核後確認。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依申請變更程序分四期付款,簽約後十日內買方支付美元416萬,並於三十日內安排點交,點交後十日內支付美元624萬,並於收購認可核發後十日內支付美元416萬,並於完成營業執照及投資執照變更作業後十日內支付美元624萬。
賣方保證於收到買方備妥所有申請收購認可所需必要文件確認無誤後,三個月內取得主管當局核發之收購認可,否則買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書,賣方應返回買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額。
賣方保證在收到第三期款,且收到買方備妥所有申請投資執照、營業執照變更所需必要文件確認無誤後,六個月內取得主管當局核發之營業執照及投資執照,每延遲一日,賣方同意支付買方美元2萬元之逾期違約金,若延遲超過兩個月,買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書,且賣方應返還買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額。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買賣雙方議定,且我方以獨立評價機構出具之股權鑑價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為參考依據董事會為決策單位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本公司持有大同越南責任有限公司100%股權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佔總資產的比例:0.9% ;
佔業主權益的比例:2.58%;
營運資金 NT$6,167,063,000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提升財務流動性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
22.會計師姓名:不適用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24.其他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