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報要聞》春節連假出勤,勞動部:應給足加班費

【時報-各報要聞】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以及初一至初三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民間企業多屬「週休二日」,也就是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農曆初一、初二,也就25日、26日適逢周六、周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

勞動部指出,勞雇雙方如約定在農曆初四、初五,也就是28日及29日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也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1月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補充解釋,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可以在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作為彈性假日。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在那一天出勤者,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舉例,假設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出勤8小時,在23日、25日性質為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應為1,900元,而24日及27日至29日性質為國定假日,依規定為加倍發給,加班費為1,200元,至於26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新聞來源:工商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