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鈞泰董事會決議109年第4次私募普通股訂價相關事宜

日 期:2021年03月02日

公司名稱:鈞泰 (6131)

主 旨:鈞泰董事會決議109年第4次私募普通股訂價相關事宜

發言人:張璨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0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特定人,及經109

年6月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之應募人募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11,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於80,000仟股之額度內分5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價格係依據109年6月3日股東常會決議,以不

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一、三、五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之股

價。

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孰高者新台幣6.87元為參考價格,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訂為

新台幣5.50元,約為參考價格之80.06%,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參考價格八成,本次私募實

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本公司目前情形、未來展望,再加上考量證

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為避免影響本公司

正常營運,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期順利募集所需資金,達到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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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結構之目的,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0/03/02

11.參考價格:6.87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5.50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

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行

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長

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先取具證交所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主管

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繳款期間:110年3月2日至110年3月16日。

(2)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俟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3)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指示或因應

客觀環境而需修正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