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藥華藥於109/10/21獲悉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之仲裁判斷相關事宜

日 期:2020年10月21日

公司名稱:藥華藥 (6446)

主 旨:藥華藥於109/10/21獲悉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之仲裁判斷相關事宜

發言人:林國鐘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仲裁相對人暨反仲裁聲請人: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聲請人暨反仲裁相對人: AOP 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法蘭克福)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ICC Arbitration Case No.23526/FS

4.事實發生日:109/10/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 AOP 公司於2009 年訂定合約,約定授權內容、區域、資料互享,

我方提供AOP 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 (CMC) 資料,AOP提供我方臨床試驗資

料。然AOP遲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我方臨床資料。根據合約,任一方未於30天

內提供資料,則構成合約終止之條件,因此,本公司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

11月發函通知AOP因未補正重大違約情事,本公司終止合約。然AOP於2018年

4月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481,342,254

歐元賠償。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9年10月21日接獲仲裁判斷,結果如下:

1.本公司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 (系爭合約) 仍為有效。

2.本公司應支付AOP公司142,221,201歐元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 計算之利息

(起算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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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應支付AOP公司仲裁費用1,353,976.63歐元。該仲裁費用係依AOP

負擔四成,本公司負擔六成比例計算得出。

4.雙方其他主張均被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故對本公司營運之影響尚待評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AOP原主張賠償金額總計481,342,254歐元,係指稱本公司有四項遲延,總計

29.5個月。然而,仲裁判斷認定本公司僅負擔遲延責任總計9.5個月。故本公

司僅須支付142,221,201歐元及遲延利息。

本公司於仲裁程序中已盡力主張合約有效終止,故AOP主張遲延賠償顯無依據

。然仲裁判斷認定系爭合約仍然有效,本公司深感遺憾。依仲裁判斷認定之

事實,基於系爭合約,前述本公司應支付金額的計算尚包含AOP尚未啟動的其

他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 (真性血小板增多症(ET)、原發性骨髓纖維化(IMF)、

和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的臨床試驗。依照系爭合約時程,就上述AOP至

今仍尚未啟動的三個骨髓腫瘤適應症,合計應負多年之遲延責任,本公司將

積極評估向AOP請求賠償,以維護本公司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

相關對策,故本仲裁判斷對本公司營運之影響尚待評估。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