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紘康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 期:2021年06月16日

公司名稱:紘康 (6457)

主 旨:紘康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李金幸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6/16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

認定之。惟具經理人或董事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500,000股」

7.認股價格: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

為發行日之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得依下列時程行使

認股權憑證。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除本辦法規定外,本認股權憑證

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四年存續期間期滿時,

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執行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60%

屆滿3年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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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

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經公司認定

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之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5工作日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

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當日起失效。

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本公司核准

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留職停薪或育嬰

假之影響;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轉任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公司,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

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若前述權利行使期間適逢

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則行使期間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NA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戶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辦理私募、私募具有普通股

轉換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

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

股份或公司債,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2.或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整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

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訂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

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

繳款者,該部份之認股權憑證即失效。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股票。

(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

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或興櫃)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

股發行。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

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