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立康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404號民事簡易判決書

日 期:2022年09月02日

公司名稱:立康 (6242)

主 旨:立康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404號民事簡易判決書

發言人:莊祐霖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 告: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北簡字第13404號

4.事實發生日:111/09/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度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向達陸實業有限公司(供

應商)進貨電子類商品,並銷售予客戶(下游廠商),嗣因該電子類商品有瑕疵,

經供應商、本公司與下游廠商達成退貨協議,並約定於本公司收受供應商退回

之貨款,即應退還予下游廠商。為此,本公司於103年度產生銷貨退回,帳列其

他應付款12,600千元,本公司達成上述退貨協議後,已向供應商退貨,帳列其

他應收款12,364千元。因前述退貨協議已約定,該應收款未收回前,本公司尚

不須支付該應付款。

(2)惟達陸實業有限公司針對此筆銷貨退回所交付新台幣8,000千元支票一張,104年

10月份經本公司提示後,因其存款不足遭銀行退票;105年10月份經公司與律師討

論後,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決議於法定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向達陸實業有限公

司提出給付票款之訴訟。

6.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0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其判決主文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0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80,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