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以南港任法人董事涉特別背信對南港榮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提自訴事。

日 期:2021年07月25日

公司名稱:南港 (2101)

主 旨:有關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以南港任法人董事涉特別背信對南港榮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提自訴事。

發言人:郭美航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0/07/23

2.公司名稱: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據報載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豐公司)於

民國(下同)110年7月23日,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本公司涉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依同法第179條

規定對本公司指派在泰豐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趙國帥即本公司

副董事長、本公司董事長張昌平及本公司榮譽董事長林學圃

提起自訴。

6.因應措施:本公司及本公司榮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無

泰豐公司所控背信情事,泰豐公司惡意提起本件自訴,本公司

將於收受自訴狀繕本後與律師研議依法應訴並提出答辯,以捍衛

本公司與榮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泰豐輪胎公司提起本件自訴理由無非指摘本公司通知

美國商務部退出反傾銷稅率調查,致泰豐公司受有損害,違背

董事應負之忠實義務云云。

(2)惟本公司自109年6月美國商務部反傾銷調查立案以來,即

組成律師團隊、慎重配合美國商務部之調查。詎美國商務部就

本案仍初步裁定98%之傾銷差率,雖本公司於初裁後仍持續配合

美國商務部調查並持續進行溝通與抗辯,但均未獲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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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鑒於有效使用集團資源,始決定由海外子公司繼續供應

美國市場,並將重心有效投入是否造成「產業損害」之調查與

認定,以期爭取反傾銷調查案不成立之最佳判決結果。

(3)至本公司聲明未來不再參與反傾銷調查,則包含泰豐公司

在內之國內其他輪胎廠商即有機會直接適用我國唯一應訴廠商

即正新公司之較低反傾銷稅率,此對其他輪胎廠商及台灣輪胎

產業而言,為絕對有利之商業判斷,並非為圖本公司不法利益,

更非出於損害泰豐公司之目的。

(4)綜上,本公司與實際行為負責人絕無損害泰豐公司財產或

利益之意圖與背信行為。泰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企圖恫嚇

本公司、混淆市場視聽,其動機與目的均屬可議,本公司待法院

正式送達自訴狀繕本後,即與律師研議配合自訴程序依法答辯,

以捍衛本公司及各該被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