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晟鈦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

日 期:2021年11月05日

公司名稱:晟鈦 (3229)

主 旨:晟鈦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

發言人:巫承勳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1/05

2.減資基準日:110/11/10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為辦理民國110年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章程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書。

二、本次全面換發股份之總額、總金額及換發之比率:

(一)原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原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935,158,810元整,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發行股數為93,515,881股。

(二)減資銷除資本總額及股數:本次辦理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612,528,810元,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銷除股份61,252,881股(含上市股票39,703,388股及私

募股票21,549,493股)。

(三)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22,630,000元,每股面

額新台幣10元,發行股數為32,263,000股(含上市股票20,912,493股及私募股

票11,350,507股)。

(四)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依減資比率每仟股銷除654.99977485

股(即每仟股換發345.00022515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可於停止

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拚湊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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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未拚湊或拚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元以下捨去),不

足一股之畸零股款提供為帳簿劃撥之費用。所有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

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三、本次換發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免印製股票,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登錄。

四、減資後換發之新股票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五、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事宜: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10年12月28日。

(二)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自110年12月29日至111年1月7日止。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為為111年1月2日(因適逢假日,現場過戶提前至

110年12月30日下午4時30分止,郵寄者以111年1月2日郵戳為憑)。

(四)停止辦理舊股票過戶自111年1月3日至111年1月7日。

(五)減資換股基準日為111年1月7日。

(六)開始換發新股票及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預訂為民國111年1月10日。

(七)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本次換發之

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六、換發手續及地點:

(一)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開設集保劃撥帳戶之股東

,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集保劃撥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已過戶舊股票:股東應持舊股票、股票換發申請書 、(673/671)登錄專戶持股

明細調整/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及原留印鑑辦理換發

(三)未過戶舊股票:股東應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證明文件(稅單或集保股票交

付清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股票換發申請書 、(673/671)登

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及原留

印鑑辦理過戶後換發。

(四)已送存於證券商開設之集保劃撥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於新股票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股東無需辦理任何換發手

續。

(五)換發地點: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432台北市大同區承

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

七、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有關辦理減資全面換發無實體新股作業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訂、或

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及其他等因素,以致須調整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

及減資換發股票計畫書相關時程及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1/01/07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1/03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1/07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11/01/10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32,263,000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辦理之

;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