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麗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庫藏股買回股份案

日 期:2021年11月09日

公司名稱:新麗 (9944)

主 旨:新麗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庫藏股買回股份案

發言人:簡榮富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1/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652,493,55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11/10~111/01/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65~33.05,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5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摘要)

案 由: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買回股份案,提請核議案。

說 明:一、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之規定辦理,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 165,250,000元整。

(4)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10年11月10日起至111年01月09日止;

預計買回5,000仟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5.65元至33.05元整,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

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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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二、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6%,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

持,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出具聲明書,請詳附件四。

三、本案業已委由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

詳附件五。

四、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六。

五、謹提請核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等因素予以核計,茲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

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

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

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

辦理。

二、 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

之義務。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4.6,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7.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

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