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揭露味全油品訴訟事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日 期:2020年07月10日

公司名稱:味全 (1201)

主 旨:揭露味全油品訴訟事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發言人:黃國禎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07/10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交所106年2月21日函示要求,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

揭露本公司油品事件相關訴訟案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合油等產品,因涉及食安事件,被臺北地方檢察署

提起公訴,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4月27日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因調合油標示問

題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沒收所得新台幣3千2百餘萬元,本公司認為有違憲之虞,已向

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

二、本公司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強冠公

司、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等採購油品,因陸續爆發油品食安事件,致本公司產品

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

三、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

員,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判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已判決強冠公司等三人應連帶賠償新台幣

1億2仟672萬餘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強冠公司等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大統長基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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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亦已判決大統長基公司、高振利、溫瑞彬及周昆明應連帶賠償新台幣

6659萬5008元,並裁定應連帶給付訴訟費用額新台幣50萬3563元及利息,已確定。

其餘訴訟仍在法院審理中。

四、消基會以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豬油及使用正義公司豬油分別

起訴求償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均判決本公司無需賠償,經消基會分別提起

上訴後,本公司使用正義公司豬油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8月13日仍判決本公司

無需賠償,惟消基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另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

越南牛油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6月22日調解成立,由頂新製油公司負責賠償,

消基會撤回其餘被告之起訴。因此,本公司無需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