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揭露味全油品事件訴訟案件重要內容及進度。

日 期:2019年10月07日

公司名稱:味全 (1201)

主 旨:揭露味全油品事件訴訟案件重要內容及進度。

發言人:黃國禎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8/10/07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交所106年2月21日函示要求,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揭露

本公司油品事件相關訴訟案件重要內容及進度。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和油等產品,因涉及食安事件,被臺北地方檢察署

提起公訴,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4月27日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因調合油標示遭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沒收所得新台幣3千2百餘萬元,本公司認為有違憲之虞,已向司法

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

二、本公司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強冠公

司、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富味鄉公司及俐豪公司等採購油品,因陸續爆發油品

食安事件,致本公司產品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

三、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

員,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強冠公司上游廠商郭盈志、施閔毓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判決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台幣12136萬餘元已確定,本公司亦已取得法院

核發債權憑證在案。另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賠償事件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

決,應連帶給付12895萬餘元及利息,惟強冠公司、葉文祥已上訴,目前臺灣高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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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其次富味鄉公司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

17萬4千元確定,已入帳。另俐豪公司於108年5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勸諭和解賠償

本公司新台幣127萬餘元,已入帳。其餘訴訟仍在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

四、消基會以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豬油及使用正義公司豬油分別

起訴求償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均判決本公司無需賠償。經消基會分別提起

上訴後,本公司使用正義公司豬油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8月13日仍判決本公司

無需賠償,惟消基會已再提起上訴,而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部分,

目前仍在二審審理中。另消基會對本公司使用強冠公司豬油起訴求償案,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判決本公司應連帶給付新台幣58萬5千元,經本公司上訴後,108年8月13日

當事人在臺灣高等法院調解成立,由強冠公司給付消基會新台幣191萬7千元,消基會

對其餘被告撤回起訴,故本公司無需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