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振樺電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 期:2021年11月11日

公司名稱:振樺電 (8114)

主 旨:振樺電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徐瑞妤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1/11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

為限,「子公司」之定義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

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規定辦理。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認股權人非

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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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累計 )

屆滿 2年 60%

屆滿 3年 80%

屆滿 4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留職停薪、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為放棄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為放棄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可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

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特別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為放棄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

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年內或在認股權憑證到期前(以日期較早者為主)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為放棄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

年內或在認股權憑證到期前(以日期較早者為主)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為放棄權利。

(五)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

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

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一)認股權人因行使認股權獲得股份,而須於任何國家或地區依法律規定繳納任

何賦稅時,此等稅賦,包括但不限於認股權人個人所得稅及本公司代扣繳稅

,應由認股權人自行負擔。

(二)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新發行普通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

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

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

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

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價格:調降後價格=調降前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

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

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

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

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

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

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

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

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六)上述(一)~(四)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得由台灣代理人或代

表人代為執行。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與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

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

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

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

所洽辦有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有償配

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 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

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

關稅務規定辦理。

(三)境外子公司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者,其表決權之行使,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得委由

台灣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

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通

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

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可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