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投保中心對飛寶企業提出之連帶損害賠償告訴,於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日 期:2021年05月27日

公司名稱:飛寶企業 (4413)

主 旨:投保中心對飛寶企業提出之連帶損害賠償告訴,於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發言人:黃鈺翔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資益)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金上更一字第8號

4.事實發生日:110/05/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因95年、96年部分財務報告揭露等問題,投保中心受投資人授與訴訟實施權,於100年

8月25日以該法人名義對本公司提出連帶損害賠償告訴。

6.處理過程:

(1)上列提訟之一審判決(104年3月)、二審判決(105年12月)均遭駁回;三審經最高法院

於108年4月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2)臺灣高等法院復於110年5月判決「上訴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續行相關因應程序,以維護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