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川飛取得張維岳及張維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勝訴確定證明書

0.DBP.BULL.1516.

日 期:2020年12月07日

公司名稱:川飛 (1516)

主 旨:川飛取得張維岳及張維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勝訴確定證明書

發言人:胡立三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本公司被告:張維岳及張維軒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4.事實發生日:109/12/0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負責人及張維岳等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業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收訖確定證明書6.處理過程: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億伍仟壹佰零貳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擬進行臺中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案擴張本公司債權比例,申請併案執行參與分配。實際可執行金額仍應請台中地院民事執行處計算。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