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如興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日 期:2020年03月25日

公司名稱:如興 (4414)

主 旨:如興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發言人:徐仲榮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5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183,018,94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6~109/05/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9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1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83,388,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07/26 ~ 107/09/20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0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06/04 ~ 107/07/09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9701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99.00

(3)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6/08/31 ~ 106/10/27 、預定買回股數(股):40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33687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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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基於資金有效運用及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本公司視股價

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實施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96,600,000元整。(以每股14元買進6,900,000股計算)

4.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九年五月二十四

日止;預計買回6,9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6元至14元整,股價若跌破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6元,

仍可繼續買回股份,承銷商價格意見書請參閱附件九。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83,388,000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83,388,000股。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6,612,000股。

二、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實收資本額0.76%,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

之維持,「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十。

三、本制度之實施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四、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

五、提請 討論。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09年3月25日第十五屆第二十七次董事會

三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

股份6,9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6%,且

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08年第三季合併流動

資產0.6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之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9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摘錄自承銷商評估意見書):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

出,截至民國108年9月30日止,該公司合併帳上現金餘額2,349,433,602元,足以

支應該項支出,由上表可知,本次買回後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

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有限,尚不致對該公司之財務

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綜上評估,如興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