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勤第十二次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2年01月14日

公司名稱:和勤 (1586)

主 旨:和勤第十二次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黃湘怡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1/1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49,038,87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1/17~111/03/1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8.25~61.65,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3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373,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0/05/14 ~ 110/07/12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349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78.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03/20 ~ 109/05/18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15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第十次申報買回3,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

低接不追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

廣告

1,500,000股。

(2)第十一次申報買回3,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

取低接不追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

2,349,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壹、報告事項:略。

貳、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無。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案由五:

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普通股,以及訂定

「第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說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普通股。

本次買回股份計畫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預定買回之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16日止。

(3)預定買回之數量:2,000,000股。

(4)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8.25元至新台幣61.65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

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二、為使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作業有所依循,擬訂定「第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

附件4。

三、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出具聲明書如附件5。

四、本議案業經111年01月14日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本議案無異議照案通過。

參、臨時動議:無。

肆、其它應記載事項:無。

伍、散會:散會時間下午6點02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民國111年1月14日訂定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 四 條:凡本公司全職員工,包括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超過50%以上,含海外子

公司)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工作表現良好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

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工作表現及對公司之貢獻與未來潛力等標準,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股數。

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

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

第二位止)。

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 十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11年1月14日之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33%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5.76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公司名稱: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亦翔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綜上評估,本證券承銷商認為和勤預計買回其普通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對

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對該

公司之財務狀況並無重大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