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告施O枝、何O霖對康和證提起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

日 期:2021年08月18日

公司名稱:康和證 (6016)

主 旨:原告施O枝、何O霖對康和證提起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

發言人:邱榮澄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施O枝、何O霖

被告:陳O雯、陳O文、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4.事實發生日:110/08/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人起訴主張,被告陳O雯受原告委託代為期貨交易,並

指定業務員陳O文為帳戶管理人,被告陳O雯及陳O文意圖為不法之利益,欺瞞原告真實之

交易情形,導致受有損害,原告等人因認陳O文為本公司員工,故向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本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請求金額共新台幣52,000,000元。

惟經查本案原告非本公司客戶、被告陳O文亦非本公司員工,本案應為訴訟主體錯誤,

與本公司並無關連。

6.處理過程: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