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勤誠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0年03月17日
公司名稱:勤誠 (8210)
主 旨:勤誠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陳亞男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7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無償配發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上限為新台幣
1,200萬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120萬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
條件(公司績效及個人績效二項皆要達成,若其中任一項績效條件
未達成時,當年度既得比率仍為0%)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
定績效要),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對象:
各級主管
一般員工
(2)公司績效:
1.前一年度EPS達成狀況優於目標(每年董事會通過之EPS目標)時
,既得100%
2.EPS達成狀況介於4.6~目標值時,既得60%。
3.EPS達成狀況低於4.6以下時,既得0%。
(3)個人績效:
最近兩次考核均在ST以上
(4)年限/比率:
滿一年:25%
滿二年:25%
滿三年:25%
滿四年:25%
(5)備註:
1.關鍵技術人員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
3.核心新進員工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
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
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
既得條件。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一項規定
認定之)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
及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留任本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及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以109年3月17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69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成既得
條件之情況下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82,800仟元。暫估109年至113年費用化
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1,563仟元、32,775仟元 、17,250仟元、8,625仟元
及2,58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109年3月17日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19,725,950股計算,暫估民國109
年至113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18元 、0.28元 、0.14元、
0.07元及0.0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 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二) 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員工得領本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既得條件,毋需交付
信託保管,減資時亦同),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全數 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調整相關內容,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
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