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冠星-KY代子公司廣州市台巨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補充110/03/24)

日 期:2022年01月24日

公司名稱:冠星-KY (4439)

主 旨:代子公司廣州市台巨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補充110/03/24)

發言人:林經偉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1.標的物一: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140-148號1901、(雙號)1903、(雙號)1905、

1911、1912房

2.標的物二: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140-148號1902、1909、1910房

3.標的物三: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140-148號1907、1908房

4.標的物四: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140-148號1904房

2.事實發生日:110/3/24~110/3/24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標的物一:交易單位數量:659.3746平方米

每單位價格:人民幣107.0029元/平方米

租金金額:每月人民幣70,555元

交易總金額:人民幣846,660元

2.標的物二:交易單位數量:380.32平方米

每單位價格:人民幣107.0020元/平方米

租金金額:每月人民幣:40,695元

交易總金額:人民幣488,340元

3.標的物三:交易單位數量:246.44平方米

每單位價格:人民幣106.9997元/平方米

租金金額:每月人民幣26,369元

交易總金額:人民幣316,428元

4.標的物四:交易單位數量:119.029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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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單位價格:人民幣106.9985元/平方米

租金金額:每月人民幣12,736元

交易總金額:人民幣152,832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標的物一:交易相對人:林錦茂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

2.標的物二:交易相對人:林經偉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

3.標的物三:交易相對人:洪誠聰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

4.標的物四:交易相對人:林錦茂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一)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原租約續租案

(二)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三)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不適用

(四)前次移轉日期:不適用

(五)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標的物一:付款條件:按月支付租金人民幣70,555元

租期:110/01/01-110/12/31

契約限制: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2.標的物二:付款條件:按月支付租金人民幣40,695元

租期:110/01/01-110/12/31

契約限制: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3.標的物三:付款條件:按月支付租金人民幣26,369元

租期:110/01/01-110/12/31

契約限制: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4.標的物四:付款條件:按月支付租金人民幣12,736元

租期:110/01/01-110/12/31

契約限制: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據市場行情進行議價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營運需求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0年03月24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0年03月24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