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興采(4433)公開收購聚紡普通股,已達最低收購量,公開收購條件已成就

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聚紡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已達最低收購數量,公開收購條

件已成就。

1.事實發生日:109/03/25

2.發生緣由:

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聚紡股份有限公司(代號4429,下稱「聚紡」)普通股股

份,應賣股數截至民國109年3月25日12點00分總計為10,533,590股,已達最低收購數

量10,305,000股(相當聚紡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民國108

年9月10日最後異動之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34,350,000股之30%)。據上,本次

公開收購條件已經成就,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

2項第2款規定公告。

3.因應措施:

公開收購人將持續公開收購聚紡之普通股至109年4月13日下午3點30分止。提

醒欲參與應賣之聚紡股東,請持證券存摺與留存印鑑至原開戶證券商處,辦理應賣

手續。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次公開收購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賣諮

詢專線:02-2389-2999或查詢凱基證券網址:http://www.kgieworld.com.tw。

4.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1)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公開收購條件

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應

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約,受委任機構並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

證券退還原應賣人。但公開收購說明書載明較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提早退還原應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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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從其約定。

(2)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應賣人於公開

收購人為本公告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撤銷其應賣。

(3)應賣股數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

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第

5個營業日內(含第5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收購對價支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