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智冠(5478)決議即日起至5/25買回1,500張庫藏股,每股區間50~100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第九次庫藏股作業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231,114,15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6~109/05/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0.00~1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09年03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有關規定,預計買回本公司普通股1,500仟股,並轉讓員工認購。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

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

依法買回之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所屬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義務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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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有規定

者外,與本公司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本辦法之受讓人認購資格係以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年限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

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原則,但不包括契約工。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公司庫藏股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

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要及

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指定部門擬訂認購基準及權數標準設定,擬具認購轉讓提案

呈報董事長核定後公告。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

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除轉讓前,遇公司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者,其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

格。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訂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

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

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

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廿五日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1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2.5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評估,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股東權益、每股淨

值、負債比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之變動尚不重大,預定買回股份均依有關法律規定辦

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