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明泰公開收購仲琦期間屆滿,參與應賣140,835,945股,實際成交1億股

公告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民國109年1月06日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開收購人」)

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力行七路8號

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琦科技」)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仲琦科技普通股

6.公開收購期間:

民國108年12月17日~民國109年1月6日

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仲琦

科技普通股16,500,000股,應賣股數已於民國108年

12月26日超過前述最低收購數量。

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參與應賣之仲琦科技普通股股份為140,835,945股,

實際成交數量為100,000,000股。

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已

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公開收購對價將

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次日起算5個營業日以內(含

第5個營業日,即109年1月13日前(含當日))將收購

對價支付予應賣人。

(2)方法:

(i)對價支付方法:公開收購股份之對價將由受委任

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優先以銀行匯款方

式支付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予富邦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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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以支票(抬

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ii)對價計算方法:按公開收購人實際向各應賣人

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應支付之收購對價(新台幣32

元),即為收購對價。惟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

稅、所得稅(若有)、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

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

付收購對價所需之合理費用及應負擔之稅捐,其中

集保結算所手續費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

人申請交存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

銀行申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

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

時,將扣除除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四捨五

入至「元」為止。

(3)地點:公開收購股份之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富邦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匯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

供予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應賣人銀行帳號

,或寄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已

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應賣股份將於公開收

購期間屆滿日後5個營業日以內(含第5個營業日),

即民國108年1月13日前(含當日)由受委任機構辦理

交割。

(2)方法:由受委任機構自「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帳號:(9699)000004-3)撥付至公開收購人之證券

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3)地點: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

區仁愛路4段169號15樓。

11.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100,000,000股,應賣股數已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

達預定最低收購數量,並於民國109年1月3日超過前

述預定收購最高數量,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已經成就

,惟應賣有價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超過預定

收購數量部分,收購人退還應賣有價證券時間、方

法及地點如下:

(1)時間: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

期間屆滿日)後第一個營業日。

(2)方法:應賣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

收購人將依以下計算方式以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

購買:應賣股數壹仟股(含)以下及應賣股數超過

壹仟股其中之壹仟股為優先收購數量,其後按各應

賣人委託申報數量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之股數

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量,

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是故應賣

人有應賣股份無法全數賣出之風險。依上述收購方

式,應賣人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應由富邦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9699)000004-3)轉撥回

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前開比例之計算方式如下:

(預計收購數量-優先收購數量)÷(應賣有價證券之

數量-優先收購數量)

(3)地點: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

區仁愛路4段169號15樓。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