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廣明(6188)遭判賠HP三倍懲罰性賠償4.39億美元,廣明將提上訴二審

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乙案之法院一審增補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4:18-CV-762, Hewlett-Packard Company v. Toshiba Corporation Inc. et al.

4.事實發生日:109/01/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連同等其它被告接獲南德州聯邦

地方法院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乙案之增補判決

(Amended Final Judgment)增補損害賠償金額至439百萬美金。該增補判決係HP

依據聯邦法就陪審團作出事實損害賠償金額認定後向法院申請三倍懲罰性賠償,

進而由地方法院法官行使裁量權。

於本案宣判前,美國司法部及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在事實上認定本公司

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並無違反美國或我國之不公平競爭法

而無任何處分行為。本公司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亦在本案

中向陪審團提出本公司僅為Sony Optiarc Inc.之代工廠商,於事實上係由

Sony Optiarc Inc.購買本公司及子公司並銷售至HP,與本案中的其它被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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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與HP進行交易之商業模式明顯有所不同。

就HP向法院申請之三倍懲罰性賠償,本公司於審後階段(post-trial)依相關前案

判決向地方法院法官主張其相對應之聯邦法係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同時,依

據本案事實與本公司之情勢,該三倍補償性賠償殊無適用。本公司對地方法院法

官就法律適用之違誤深表遺憾。本案於一審程序已正式結束。本公司將依美國聯

邦訴訟法程序依法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以維公司與股東權益。

6.處理過程:已委任律師事務所進行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全案已移至聯邦上訴法院且審後事證開示程序仍未進行,一審判決並非最終判

決結果,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故對本公司營運之影響尚待評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該案係於台灣時間1月3日晚間11點28分接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