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大同(2371)接獲台北地院通知,欣同公司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欣同公司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22號

4.事實發生日:109/01/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今日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知(109年1月3日發文),檢附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8年11月22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以新台幣600萬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後,

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

本案訴訟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等訴訟終結前,禁止相對人林郭文艷及董事、

獨立董事等8人行使董事長、董事職務及公司印鑑章。

二、請准予選任3位公正專業人士為大同公司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

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6.處理過程: 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本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a.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遞狀,卻由台北地院今年1月3日發文通知本公司,方於

1月7日收到,已有相當時日,顯無急迫性可言。本件假處分程序與要件均不符。

b.該股東與其他股東於去年八月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藉以彰顯其股東權,

應靜待主管機關裁示。

c.大同為上市公司,欣同以新台幣600萬元擔保金,要求公司董事會停擺,殊不合理。

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本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