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台郡(6269)決議即日起至3/31買回5,000張庫藏股,每股70~120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之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340,481,46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4~109/03/3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0~12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486,438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06/19 ~ 107/07/10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506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6/11/06 ~ 106/12/11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5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基於維護股東權益與兼顧市場機制、並考量資金效益,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擬訂於109年3月24日至109年3月31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計5,0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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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70元至120元之間,惟股價若跌破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下限,仍可

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9年03月23日訂定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凡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從屬公司之定義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辦理),於認股基準日

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惟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

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

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數,就符

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

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價格調整公式如下:買回股份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時點股數 / 轉讓時點股數。計算方式依

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進位至小數點第一位。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擬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49%,

擬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10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2.31%,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