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花蓮礦區展延案遭法院駁回,法人估營運影響有限

【財訊快報/記者張家瑋報導】亞泥(1102)今日公告位於花蓮新城礦區20年展延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爐,以以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駁回亞泥上訴,亞泥表示,後續將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礦業權展限申請程序,另依規定仍可繼續正常採礦,對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亞泥花蓮廠新城山礦場之礦業權於106年11月22日屆滿,亞泥依規定於105年11月25日提出礦業權展限申請,經濟部於106年3月14日依法核准展限,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全案將退回經濟部申請階段,期間仍可開採。

亞泥表示,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一年,已於109年6月22日正式宣示啟動原住民諮商程序,亞泥對本次訴訟結果雖感遺憾,但無論訴訟結果為何,均不影響本公司與部落共存共榮的決心。自109年6月以來,已召開六場部落說明會,惟因受限於今年度本土新冠疫情爆發影響,與部落諮商程序之進行稍有延誤,將持續推動與原住民部落之諮商程序。

法人指出,目前亞泥於台灣礦區生產水泥產能占比低,亞泥(中國)生產熟料2391萬公噸,合計銷售水泥、熟料及礦渣粉2911萬公噸,而台灣生產水泥僅500萬噸,且退回經濟部申請期間仍可開採,對於營運影響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