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重申 合併案申請人應承諾繳回超標頻寬

針對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中華電信副總經理魏惠珍重申中華電信立場,因合併案涉及整體資通訊產業的發展、電信市場的公平競爭及消費權益的保護,對通訊產業的發展影響深遠。

其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與市場的公平競爭總是連在一起講的,是息息相關的,因為整體消費者的權益是無法依靠個別業者的道德承諾,唯有健全的公平競爭市場的建立,才能確保最終的消費者權益。

中華電信就本案關鍵議題及建議重申:

一、因此本案存續公司1GHz以下低頻段頻寬達60MHz,超過法規明定上限(50MHz)達10MHz,已超標20%,且達通傳會歷次釋照單位頻寬,顯有關鍵頻率資源過度集中而不利市場公平競爭之情形,基於法律的信賴保護及公平原則,合併案申請人應該承諾繳回超標頻寬,踐行法遵義務,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消費者權益才能獲得最終的保護。

二、違規超標的關鍵低頻頻率不能因為合併就是會超標,頻譜留下來就不會閒置,來做為就地合法例外適用的理由,造成市場限制競爭的不利益,繳回的頻率可以在三家電信事業全新的賽局中,再單獨釋出或進一步連同相鄰之800MHz頻段一併整體規劃再釋出,透過商用網路優先提供公共服務需求的方式,導入公共安全與救難應變(Public Protection&Disaster Relief,PPDR)系統,才能促進資源合理分配、維繫市場競爭,提高整體產業發展,而且確保全體民眾權益及國家安全,這樣的作法才是最有效率的頻率使用、而且是最大的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能及早促進我國與國際低頻段頻寬利用差距,減少國家其他低頻頻段閒置的問題。

中華電信強調。造成市場限制競爭不利益的違規低頻超標,是無法以增加負擔多做社會公益來消弭,因為社會公益與公共利益並不是同一件事,社會公益諸多係屬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中要確保的公平競爭市場及消費者權益的面向是不能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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