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一、(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中華民國及日本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1)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2)因實施外匯管制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3)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4)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3、俟前款各目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1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