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1)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2)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1項之比例限制。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3.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4.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5.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6.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債券、債券指數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期貨選擇權,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