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資: 1.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2. 本基金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含);本基金所持有之非投資等級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 等等級致未符合非投資等級債券定義時,不計入本款所訂「非投資等級債券」 之投資比例,且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 制。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三十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