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與外國子基金之總 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股票型子基金(含 股票型 ETF)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 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有下列之情形: 1.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 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 定之虞等情形;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三)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 合第(一)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四)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 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五)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 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 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 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 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