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國內及外國之有 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投資基本方針 (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①投資於國內及外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 NVDR))、債券(含其他固 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經金管 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60%)(含),且投資前開任一資產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且投資於外國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 ②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二年後,最近二年投資於股票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平均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50%)(含)。 ③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三十(30%)(含)。 ④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30%)(含)。本基金所持有之其他投資等級債券,日 後若因信用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致符合非投資等級債券定義時,經理公司 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