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
1. 投資於絲綢之路(以下簡稱「絲路」 )國家或地區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絲路國家或地區之債券」係指:
(1) 由絲路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2) 由其他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絲路國家註冊、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3) 依據彭博資訊(Bloomberg)系統顯示,該有價證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絲路國家者。
(4) 前述可投資之絲路國家或地區係指符合JP 摩根新興市場債券指數
(JPMorgan Emerging Market Bond Index, EMBI) 與JP 摩根新興市場廣泛
多元企業債指數 (JPMorgan Corporate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CEMBI)中,區域類別為「亞洲」、「歐洲」、「中東」、「非洲」之國
家;以及JP 摩根亞洲債券指數(JPMorgan Asia Credit Index, JACI)之組成國
家。
2.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