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d Traded Funds,簡稱ETF)、反向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與於外國證券交易所、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包括反向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