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含特別 股)、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含可 交換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 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 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