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境內之有價證券,包含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巴西、墨西哥、俄羅斯、歐洲聯盟國家、英國、瑞士、開曼群島、英屬澤西島、維京群島、百慕達群島、亞洲國家(南韓、香港、澳門、中國、日本、新加坡、印度、菲律賓、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蒙古、巴基斯坦、斯里蘭卡)等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Exchange Traded Fund))、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型基金等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