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台灣高股息傘型基金之台灣高股息基金-新台幣A(不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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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其中投資於「高股息」股票者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2)所謂「高股息」股票係指過去3年均發放現金股利之上市或上櫃股票,且該3年股利發放總金額由高至低排序屬前二分之一者。經理公司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檢視本子基金所持有之「高股息」股票是否符合前款所定比例,若不符合須於一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以符合前述(1)之比例限制。(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1)之比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1)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2)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6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10%以上(含本數)。 B、最近30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20%以上(含本數)。(4)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30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1)之比例限制。(5)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子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需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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