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揭產之金額應達基淨價值百分七十以, 且外國有價證 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六十 (含);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含 特別股 )、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九十(含)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淨產 價值之百分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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