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及外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含)後,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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