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銀 行存款、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 十以上;且運用或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資產總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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