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餘違反證交法,遭各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7月3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邱○○及何○○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5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至107年3月間經董事會決議,擔任其子公司與各往來銀行融資貸款額度申請案之共同發票人,為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之融資背書保證,該新增背書保證金額已達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之公告標準,惟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各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