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璋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南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7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南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106年12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透過子公司增資孫公司,且增資金額已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20%,然該公司遲至107年3月6日始代該子公司公告相關訊息,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