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6/20退回大同(2371)申報現增發行新股案

【財訊快報/編輯部】大同股份有限公司(2371)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4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00,000,000元乙案,核有下列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6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一) 該公司有大量資金貸與他人迄未改善,核有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

(二) 就該公司前董事長林○○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之罪,其是否有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情事,該公司雖提出補正,仍未對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具體合理說明,核有處理準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