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予警告及停止該員5個月業務之執行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7年5月2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總經理葉○○。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永豐金證券所訂定「內部人員交易管理細則」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不符,且未落實執行其「分層負責管理辦法」及內部人員交易控管檢查等內部控制制度,及對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辦理授信風險控制作業之監督管理不足,另該公司總經理葉○○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櫃)有價證券買賣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永豐金證券予以警告處分。【警告處分之效果為受處分人3個月內不得申請下列案件:(1)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2)增設分支機構。(3)轉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4)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5)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停止葉○○5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