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務4缺失,京城銀挨罰200萬元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表示,京城銀 (2809) 在辦理洗錢防制申報、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瞭解客戶程序及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持續監控作業等方面,共有4項缺失,依違反相關規定共核處200萬元罰鍰及糾正。

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表示,去年對京城銀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行在金融商品上架前的審查項目有欠完整,且2015年檢查時已有類似缺失,依違反信託業法規定予以加重處分,核處120萬元罰鍰。

其次,京城銀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大額通貨交易,有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情況,依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核處20萬元罰鍰。同時,行員針對客戶投資風險屬性評估結果未再經客戶確認,就讓客戶先行申購金融商品,依違反金保法及信託業法核處60萬元罰鍰。

最後,京城銀在辦理洗錢防制評估及監控方面,未納入經通報的「存款警示戶」及涉及賄賂、貪汙等不法所得的「負面新聞」等風險因素納入評估,辦理新產品或新服務時亦未建立相對應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使資訊系統未能完整檢核疑似符合洗錢表徵的交易。

針對上述4大業務缺失,金管會依違反信託業法、洗錢防制法、金保法及銀行法規定,合計核處京城銀200萬元罰緩、並予以糾正。京城銀則對此表示,已採取相關改善補正措施並加強落實。